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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光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
下称“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相关投资者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
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
证投资”)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700,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 100
合计 1,700,000 100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
中信证券为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证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发行人保荐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前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末,中证投资总资产为
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认
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
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销业务规
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票取
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票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
权。
本所认为,中证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六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承销业务规
则》第三十九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不足 4 亿股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以上的,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
经核查《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
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中证投资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
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全部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中证
投资。中证投资跟投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
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证投资作为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
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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